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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玖富等平臺未充當賺取風險溢價信用中介 信息中介無法定兌付義務

        2022-11-03 09:19:57     

          所謂“金融機構”,是指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涵蓋行業有銀行、證券、保險等。而作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P2P平臺,根據行業法規給出的定位,實則并不屬于金融機構,因此不能像金融機構那樣直接吸收公眾的資金。此前,北京銀監局向玖富出借人出具的《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告知書》也對此予以過確認,“未發現充分證據證明存在玖富平臺充值資金未進入銀行存管賬戶的情形。”因此,在網貸回款出現問題時,雖然這些網貸平臺應當協助出借人追討老賴,但它們本身并不承擔信息中介以外的還款義務,網貸出借人只有起訴借款人才符合法訴回款的要義。

          根據此前監管部門出臺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網貸平臺為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撮合。這些平臺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從這個定義里不難看出,網貸平臺其實就是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出借、借款需求提供專門信息和相關服務的網絡中介平臺,其本身只是一個媒介,并沒有被賦予金融職能。

          說到這一點,我們還需要澄清兩個概念,那就是“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兩者一字之差,但卻有著本質的不同:信息中介只做信息撮合、信息核實及評估等服務,從服務中收取手續費,而信用中介賺的則是風險溢價的錢,承擔的風險也比信息中介大,賺的錢也多。在P2P網貸清退過程中,玖富等網貸平臺作為信息中介,它們既不是債權方,也不是債務方,只是收取信息服務費的居間撮合機構,這一點已在多起涉及玖富出借人訴訟的案件判決中得到證實。無論從業務模式上說,還是從盈利來源方面看,它們都不是信用中介。

          道理其實很簡單,出借人既然將錢借給了借款人,借款人沒有按時還錢,甚至選擇當老賴,出借人就只能起訴實際借了錢的人。在這個過程中,可以尋求平臺的支持,也可以聘請律師,通過發律師函催收、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讓老賴不得不還錢。但起訴平臺并不合理,因為平臺作為信息中介,并沒有獲取風險溢價,也沒有承擔兌付、兜底的責任。

          而如果選擇起訴逾期的老賴,則是個很好的選項。從當前的司法環境方面來講,對于出借人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打擊逃廢債的案件,法院都是支持的。從去年開始至今,全國各地法院都在著力抓司法判決的執行工作,通過曝光老賴、直播抓捕老賴、追究部分老賴刑事責任等方式,懲惡揚善,為民間借貸債權人權益維護保駕護航。

          此外,最近有些地方更出現了群眾舉報、監督老賴行蹤的現象,可以說全社會圍堵老賴的大網已經形成。10月12日中午十二點半,包河法院執行局接到舉報,執行法官第一時間帶著法警趕往群眾舉報地點,在派出所外面見到被執行人陳某某和舉報人。原來,被執行人父親與多人合伙營業酒店,由被執行人王某某負責經營。經營虧損后,因股權糾紛爭吵至派出所,在派出所調解未果的情況下,合伙人一氣之下將陳某某作為被執行人向法院舉報。包河法院拘傳被執行人陳某某后,迅速了解了被執行人的現狀和經濟情況,要求被執行人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經過兩個小時的東拼西湊,被執行人最終將籌得的案款19000元打至包河法院賬戶,案件順利執行完畢??梢?,當前環境下老賴想跑正在變得難上加難。

          總之,無論從P2P網貸平臺作為信息中介機構的屬性上說,還是從司法機關嚴打逃廢債的現實情況來看,出借人都應瞅準時機,盡快通過司法訴訟老賴實現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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