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國家郵政局發布了關于《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IT之家了解到,意見指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遞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
意見指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價格提供快遞服務,不得虛構快遞服務信息或者配合他人非法活動提供快遞服務。
以下為《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快遞服務部分內容:
第二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在營業場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明顯方式向社會公布其服務種類、服務地域、服務時限、營業時間、資費標準、快件查詢、損失賠償、投訴處理等服務事項。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其公示或者公布的服務地域事項中,應當以建制村或者社區為基本范圍,明確服務深度。
除不可抗力外,前兩款規定的事項發生變更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提前 7 日向社會發布服務提示公告。
第二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快遞服務,應當與寄件人訂立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寄件人、郵政管理部門能夠通過快遞運單碼號查知,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訂立、履行快遞服務合同所必需的用戶個人信息以及信息的處理方式;
(二)快遞服務承諾事項以及履行方式和完成標準;
(三)快遞物品的名稱、類別、數量、重量;
(四)服務糾紛的解決方式。
快遞服務合同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交易條件。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應當在快遞服務合同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別說明;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條款可能影響用戶重大利益的,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向用戶進行提示。
第三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規范,規范快遞服務行為,保障服務質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快遞服務時,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二)提醒寄件人在填寫快遞運單前,認真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
(三)依法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登記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實的,不得收寄;
(四)對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進行查驗,登記內件品名,寄件人拒絕提供內件信息或者提供的內件信息不實的,不得收寄;
(五)在快遞運單上如實標注快件重量和快遞服務價格;
(六)不得拋扔、踩踏快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損毀,在分揀作業時,應當按照快件的種類和時限分別處理、分區作業、規范操作,并及時錄入處理信息,上傳網絡;
(七)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
(八)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與用戶另有約定外,按照承諾的時限將快件投遞到快遞運單載明的收件地址、收件人;
(九)提供快件寄遞跟蹤查詢服務,不得隱瞞、虛構快遞寄遞過程信息,保證用戶知悉其使用快遞服務的真實情況;
(十)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遞快件,應當告知收件人有權當面驗收快件,由收件人查看快件外觀??爝f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收件人可以當面查看內件物品的外觀或者拒收快件。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事先書面約定了收件人查看內件物品具體方式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快遞運單上以醒目方式注明,并在投遞快件時履行約定。
收件人有權知悉寄件人姓名、寄件地址、快件內件品名。
第三十二條 收件人以簽字或者其他易于辨認、保存的明示方式確認收到快件。收件人可以指定代收人驗收快件和確認收到快件。
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當面驗收快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與用戶另行約定快件投遞服務方式和確認收到快件方式。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遞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
第三十三條 因用戶原因無法完成快件投遞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與用戶協商處理,需要產生原快遞服務合同約定以外資費的,依照民事法律有關規定處理。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并建立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的核實、保管和處理制度,將處理情況納入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規定的保管期限內停止查詢服務;
(二)規定的保管期限未屆滿擅自處置;
(三)牟取不當利益;
(四)非法扣留應當予以沒收或者銷毀的物品;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用戶投訴處理制度,依法處理用戶提出的快遞服務質量異議。
用戶對投訴處理結果不滿意或者投訴沒有得到及時處理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快遞服務質量申訴,但不得牟取不正當利益。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用戶提出的快遞服務質量申訴實施調解。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處理郵政管理部門轉告的申訴事項。
原標題:國家郵政局:未經用戶同意,快遞企業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遞箱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